内地城市与香港游艇互访手续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管理条例》规定,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游艇在沿海城市之间航行时,应当遵守沿海城市的船舶、海上设施管理规定和海上交通安全规定。同时,为保障游艇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促进海上经济合作和海洋事业发展,内地城市之间互赠游艇的相关事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内地城市之间互赠游艇的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内地城市间互赠游艇已不是新鲜事物,早在201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就明确了互访游艇制度。
但是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对互赠游艇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法规和文件对相关事宜进行了梳理。
一、互访游艇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管理条例》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互访游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城市之间航行的游艇,以及由内地城市驾驶、操作或租赁的游艇。
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驾驶或操作的游艇、由内地城市驾驶、操作或租赁的游艇均为互访游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城市之间航行的游艇以及由内地城市驾驶、操作或租赁的游艇,属于互访游艇。同时,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内地城市申请办理访问证件,获得批准后可以在内地港口城市之间航行。
二、申请办理互访手续所需材料
1.申请人《香港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他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内地居民往来香港通行证》及签注;
3.申请人在香港地区的有效居留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申请前往内地城市访问的,须持有内地城市有效居住证;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受理部门公章。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则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将相关情况说明并留存复印件,以便后续审核和核实。
三、办理互访手续所需时间及费用
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游艇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向海关缴纳相关税费。因此,办理互赠游艇的手续需要办理注册登记,并且缴纳相关税费。但由于部分游艇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提供相应材料,因此无法完成注册登记。由于目前各城市的游艇数量有限,因此互赠游艇所需时间较长,所需费用也相对较高。
四、游艇抵达后的航行管理
在航行过程中,游艇应当按照有关安全和防污染规定航行、停泊和作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游艇之间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沉没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应当在适航范围内航行,不得超越所在水域通航限制规定的区域航行。游艇不得从事擅自改变航向的航行活动。
游艇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游艇驾驶人员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不得擅自改变航行计划和航行路线。违反上述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